侪之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304民初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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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304民初845号案件名称
侪之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侪之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宇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304民初845号原告:侪之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土门子镇土门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780833467Q。法定代表人:刘彤,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秋,女,汉族,1972年9月5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原告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杰,女,汉族,1991年8月3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原告单位员工。被告:郭宇,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侪之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侪之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侪之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国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文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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