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侪之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304民初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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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304民初845号
  • 案件名称

    侪之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侪之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宇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304民初845号原告:侪之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土门子镇土门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780833467Q。法定代表人:刘彤,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秋,女,汉族,1972年9月5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原告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杰,女,汉族,1991年8月3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原告单位员工。被告:郭宇,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侪之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侪之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侪之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国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文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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