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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原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元礼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3民终2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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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民终2817号
  •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原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元礼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连云港市原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元礼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3民终28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原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机关幼儿园综合楼2层101号。法定代表人:曾琪。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康,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元礼,男,199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男,199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李元礼的弟弟。上诉人连云港市原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原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元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303民初4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连云港原野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对一审判决直接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一、本案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二、上诉人基于双方的一个信任,并没有对协议的相关内容仔细审查,对于这个分成比也是有很大的一个疑虑,请求重新审查。三、连云港原野公司与李元礼之间签署的是由连云港原野公司加盟的盈耀传媒公会的挂号协议,与之后的连云港原野公司并没有关系,李元礼提供的主播信息,流水是另一个运营的主播。四、连云港原野公司早在九月份已与另一个运营之间已达成停止合作。李元礼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鞍山法院具有管辖权,一审时我方提供过居住证明。2、我方认为合同合法有效,连云港原野公司已经签字盖章应该认真看过合同。3、主播跟我方是合作关系,但是没有合同,通过后台按比例分成。李元礼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连云港原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挂靠合作协议》;2、请求判令连云港原野公司支付2020年4、5月份拖欠分成款9000元;3、请求连云港原野公司支付2020年8月至10月分成款合计61383元;4、请求判令连云港原野公司支付违约金21114.9元;5、诉讼费、保全费由连云港原野公司承担。李元礼在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连云港原野公司支付2020年11月份分成款18094.5元,12月份分成款16263.8元,及11月份、12月份相应违约金。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24日,李元礼与连云港原野公司签订《连云港原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挂靠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原野公司,乙方李元礼;甲方系抖音APP平台旗下机构合作机构,在抖音APP创立“盈耀传媒”直播工会,并由甲方独立负责运营。乙方拥有众多优秀艺人,甲方同意以乙方挂靠合作的方式进行合作。达成如下协议:乙方将其旗下的主播(艺人)挂靠在甲方在抖音APP创建的盈耀传媒直播工会旗下。甲方提供给乙方挂靠在盈耀传媒的分成比率为税后56%(即甲方根据乙方旗下所有艺人月流水金额扣除税费后,剩余费用按56%支付给乙方,乙方与其签约艺人之间的比例分成与甲方无关)。打款时间:上月的分成比例为次月25号左3右,甲方应在25号左右将乙方应得款项支付到乙方提供的银行账号。如甲方未按期如约支付乙方应得款项,视为甲方违约。双方之前合作期间,甲方拖欠乙方2020年4月、5月份共计13000元分成款,甲方同意在9月30日之前全部支付给乙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条款应向守约方支付一百万元违约金。连云港原野公司尚欠李元礼2020年4月、5月分成款9000元。2020年8至12月,李元礼提供在连云港原野公司工会直播的艺人主播,各主播的分成比例、李元礼的分成比例及各月直播流水应为:抖音号主播分成比李元礼分成比8月直播流水9月直播流水10月直播流水11月直播流水12月直播流水yaya100045%11%18900元cn10671345%11%17981.8元14878元100cai50%6%56412.56元74111.92元58919.78元68686.14元53319.66元3769284750%6%147872.54元174618.3元153305.38元135908.9元157287.56元99966yo50%6%65953.84元149837.2元47175.28元96980.28元60454.64元因连云港原野公司庭审表示不计扣税部分,由上表可知,李元礼2020年8至12月的分成款分别应为:20271.4元、25550.6元、15564元、18094.5元、16263.8元。一审法院认为,李元礼与连云港原野公司签订的《连云港原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挂靠合作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李元礼请求解除该合同,连云港原野公司同意解除,该院予以认可。李元礼主张连云港原野公司给付2020年4月、5月分成款9000元,连云港原野公司同意给付,该院对李元礼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李元礼主张连云港原野公司给付2020年8至12月分成款,根据李元礼、连云港原野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李元礼提供的涉案主播当月流水及主播分成比例,可知李元礼主张连云港原野公司给付每月的分成款计算方式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按照艺人月流水扣除税费56%结算),故李元礼主张连云港原野公司按此方式给付2020年8月至12月分成款该院予以支持。李元礼主张2020年8月分成款按20268.4元计算,该院予以认可。故2020年8月至12月连云港原野公司应给付李元礼分成款95741.3元。连云港原野公司主张应该按照连云港原野公司平台流水任务收入的56%给付分成款,该种计算方式李元礼不予认可,且与双方合同约定不一致,该院不予支持。李元礼主张连云港原野公司按照尚欠分成款的30%给付违约金,因违约金应以损失为基础,故该院调整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李元礼与连云港原野公司签订的《连云港原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挂靠合作协议》解除;二、连云港原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元礼分成款104741.3元;三、连云港原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元礼违约金(其中20268.4元违约金自2020年9月26日开始计算,9000元违约金自2020年10月1日开始计算,25550.6元违约金自2020年10月26日开始计算,15564元违约金自2020年11月26日开始计算,18094.5元违约金自2020年12月26日开始计算,16263.8元违约金自2021年1月26日开始计算,上述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如违约金总额超出31422.39元,超出部分不再计算);四、驳回李元礼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23元,保全费935元,由连云港原野公司承担3045元,李元礼承担913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连云港原野公司围绕其上诉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微信聊天记录一组,证明其跟李元礼之间已经终止了合作关系。李元礼质证,不认可该证据,聊天记录不完整,与李元礼手机中的聊天记录不一致,故连云港原野公司有删除的嫌疑,挂靠合作协议第二页第三大项中,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且李元礼可以出示原始手机载体。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连云港原野公司主张“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一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连云港原野公司在一审答辩期间及审理期间均未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管辖恒定原则,说明其已接受了一审法院的管辖,本案管辖权已经确定,故对连云港原野公司的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连云港原野公司主张“其基于双方的信任,没有对协议的相关内容仔细审查,对于分成比有疑虑;连云港原野公司与李元礼之间签署的是由连云港原野公司加盟的盈耀传媒公会的挂号协议,与连云港原野公司并没有关系,李元礼提供的主播信息,流水是另一个运营的主播”一节。首先,一审中李元礼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与连云港原野公司签订的《连云港原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挂靠合作协议》,该协议上有连云港原野公司盖章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协议中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且该证据在一审中经庭审质证,连云港原野公司未对该协议提供异议。根据协议的内容,案涉合同双方分别是连云港原野公司及李元礼,李元礼向连云港原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主张权利并无不当。其次、连云港原野公司对于李元礼提供的主播信息,流水是另一个运营的主播的主张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佐证。故对上诉人的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连云港原野公司主张“连云港原野公司早在九月份已与另一个运营之间已达成停止合作”一节。李元礼向连云港原野公司主张权利依据的系双方所签订的《连云港原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挂靠合作协议》。在该协议履行期间,如果因为连云港原野公司与另一个运营之间已达成停止合作而导致连云港原野公司不能继续履行与李元礼之间的合同关系,则连云港原野公司应当向合同相对方明确提出解除或终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否则该抗辩理由不能成为其不向李元礼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依据。现连云港原野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据其已经明确告知李元礼要解除所签订的《连云港原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挂靠合作协议》,故对连云港原野公司的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连云港市原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91元,由上诉人连云港市原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顾书宇审 判 员 许爱军审 判 员 吴红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薛慧敏书 记 员 何 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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