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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玉芹与贾宝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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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753号
  • 案件名称

    高玉芹与贾宝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蛟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高玉芹;贾宝财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753号原告:高玉芹,女,193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迎越,蛟河市程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宝财,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河北街道贵都花园二区 28号楼高层2单元101室,现下落不明。原告高玉芹与被告贾宝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高玉芹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玉芹以贾宝财下落不明无法参加诉讼,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玉芹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公告费120元,合计520元,由高玉芹负担。审    判    长   陈宝莲人民陪审员   王连英人民陪审员   李艳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惠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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