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玉芹与贾宝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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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753号案件名称
高玉芹与贾宝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蛟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高玉芹;贾宝财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753号原告:高玉芹,女,193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迎越,蛟河市程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宝财,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河北街道贵都花园二区 28号楼高层2单元101室,现下落不明。原告高玉芹与被告贾宝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高玉芹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玉芹以贾宝财下落不明无法参加诉讼,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玉芹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公告费120元,合计520元,由高玉芹负担。审 判 长 陈宝莲人民陪审员 王连英人民陪审员 李艳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惠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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