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金牛区柯拉狄诺服饰商行、赵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940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9407号
  • 案件名称

    金牛区柯拉狄诺服饰商行、赵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金牛区柯拉狄诺服饰商行;赵某某;蔡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9407号原告:金牛区柯拉狄诺服饰商行,经营场所成都市金荷花市场A座三层134号。经营者:苏李伟,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赵某某,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蔡某,女,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原告金牛区柯拉狄诺服饰商行与被告赵某某、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金牛区柯拉狄诺服饰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牛区柯拉狄诺服饰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牛区柯拉狄诺服饰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元,由金牛区柯拉狄诺服饰商行负担。审判员  吴瑶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荞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