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区柯拉狄诺服饰商行、赵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9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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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9407号案件名称
金牛区柯拉狄诺服饰商行、赵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金牛区柯拉狄诺服饰商行;赵某某;蔡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9407号原告:金牛区柯拉狄诺服饰商行,经营场所成都市金荷花市场A座三层134号。经营者:苏李伟,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赵某某,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蔡某,女,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原告金牛区柯拉狄诺服饰商行与被告赵某某、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金牛区柯拉狄诺服饰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牛区柯拉狄诺服饰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牛区柯拉狄诺服饰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元,由金牛区柯拉狄诺服饰商行负担。审判员 吴瑶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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