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集团韩城置业有限公司、裴晓霞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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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2454号案件名称
绿地集团韩城置业有限公司、裴晓霞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绿地集团韩城置业有限公司;裴晓霞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2454号原告:裴晓霞,女,生于1976年03月25日,汉族,住山西省河津市铝基地朝霞区,身份证号码:142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甜甜,山西聪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山西聪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绿地集团韩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巴黎。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伟,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莉,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裴晓霞与绿地集团韩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晓霞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晓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7元,减半收取1823.5元,由原告裴晓霞负担。 审 判 员 薛 建 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翀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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