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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新民、徐永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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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626号
  • 案件名称

    薛新民、徐永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薛新民;徐永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626号申请执行人:薛新民,男,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城关街办翠屏屏社区。被执行人:徐永华,男,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城关街办西关社区。申请执行人薛新民与被执行人徐永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1024民初14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永华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薛新民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永华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2月3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4.4%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徐永华无存款、无房产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薛新民不要求执行徐永华名下2018年注册的五菱牌陕HM2660车辆,此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永华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薛新民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房小康审 判 员 杨鸿雁审 判 员 赵 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蔡 芸书 记 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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