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田、刘美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22民初7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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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民初7404号案件名称
刘伟田、刘美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伟田;刘美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22民初7404号申请人:刘伟田,男,汉族,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训安。被申请人:刘美林,女,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伟田与被申请人刘美林、刘方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伟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刘美林名下的位于××街道××路×××号×××××幢×单元××××室房产,保全金额为431000元,申请人刘伟田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伟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美林名下的位于××街道××路×××号×××××幢×单元××××室的房产,期限为三年,查封限额431000元。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过户、买卖、抵押、转让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严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董自李书 记 员 马顺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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