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瑞龙、周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2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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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2142号案件名称
蔡瑞龙、周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蔡瑞龙;周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2142号申请人:蔡瑞龙,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申请人:周飞,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人蔡瑞龙诉被申请人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蔡瑞龙于起诉之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飞的银行存款15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为此,蔡瑞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蔡瑞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周飞的银行存款15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桂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纯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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