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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伟与安少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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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747号
  • 案件名称

    贺伟与安少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安少娃;贺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747号原告:贺伟,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905193619。被告:安少娃,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横山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附近,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003211411。原告贺伟与被告安少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2021年9月28日,原告贺伟本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贺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贺伟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张  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 官助 理    贾彩英书  记  员    席生涛2021080277471979051910061272XXXX9051936191980032111661272XXXX00321141115000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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