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伟与安少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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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747号案件名称
贺伟与安少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安少娃;贺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747号原告:贺伟,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905193619。被告:安少娃,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横山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附近,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003211411。原告贺伟与被告安少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2021年9月28日,原告贺伟本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贺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贺伟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张 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 官助 理 贾彩英书 记 员 席生涛2021080277471979051910061272XXXX9051936191980032111661272XXXX00321141115000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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