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秋、朱洪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民终1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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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民终1861号案件名称
王晓秋、朱洪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晓秋;朱洪;曲仁龙;刘峰岩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终18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秋,女,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兴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洪,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仁龙,男,196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元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峰岩,女,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安区。上诉人王晓秋、朱洪因与被上诉人曲仁龙、刘峰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21)辽0604民初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曲仁龙的女儿曲礼闻陈述,曲仁龙已于2021年5月31日病故,曲礼闻表示放弃继承曲仁龙的遗产,不参加本案诉讼,但未提交曲仁龙的死亡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本案中,一方面,曲仁龙是否已去世应予查明;另一方面,现有证据表明曲仁龙对外享有债权,在此情况下,如曲仁龙去世属实,应查明曲仁龙继承人是否参加诉讼。即使曲礼闻等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无证据证明曲礼闻等继承人已将曲仁龙遗产移交住所地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的情况下,应确定曲仁龙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并追加其参加诉讼。上述事实影响本案债务承担的认定,故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21)辽0604民初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晓秋、朱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92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作伟审 判 员 张 策审 判 员 姜艳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倩倩书 记 员 左衿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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