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廷秀与上海紫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731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17319号案件名称
邓廷秀与上海紫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邓廷秀;上海紫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谢明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7319号原告:邓廷秀,女,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谢明军,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被告:上海紫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王少青。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曹原。原告邓廷秀诉被告谢明军、上海紫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邓廷秀于2021年9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邓廷秀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廷秀撤回起诉。审判员 陆 青书记员 蒋杨锋肖蔚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皎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2执1717号 下一篇 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天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1681民初13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