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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大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安吉泓源典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恢1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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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恢19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杭州大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安吉泓源典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杭州大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安吉泓源典当有限公司;华公荣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恢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大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唐崇坚。委托代理人:黄蓉蓉,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安吉泓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法定代表人:张解仁。被执行人:华公荣,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安吉县。申请执行人杭州大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安吉泓源典当有限公司、华公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6民初85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大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安吉泓源典当有限公司、华公荣归还申请执行人杭州大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安吉泓源典当有限公司、华公荣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履行案款。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两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浙江安吉泓源典当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华公荣名下无存款、车辆、有价证券。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华公荣名下公积金账号,缴存单位为XXX有限公司,至2021年5月16日账户余额为XXX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华公荣名下位于湖州市安吉县共两处不动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杭州大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已向安吉县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目前暂未收到分配结果。经多方执行查找,另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截至2021年9月17日,本案已执得执行款0元。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安吉泓源典当有限公司、华公荣未报告财产情况又未能履行案款,本院已对两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浙江安吉泓源典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华公荣采取了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大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安吉泓源典当有限公司、华公荣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恢1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顾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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