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相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4执1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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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24执1068号案件名称
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相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相林;王金莲;宋文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4执1068号申请执行人: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台县。法定代表人:杨亮,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魏相林,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执行人:王金莲,女,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执行人:宋文良,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相林、王金莲、宋文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24民初378号法律文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一、由被执行人魏相林、王金莲、宋文良偿还申请执行人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000元,利息11731.23元(计算至2020年9月8日),本息合计59731.23元。并按照年利率10.5%承担自2020年9月9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二、被执行人宋文良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宋文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魏相林、王金莲追偿。同时由被执行人魏相林、王金莲承担案件受理费1211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魏相林、王金莲、宋文良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高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871元。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6月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2021年6月8日、2021年6月9日、2021年6月28日、2021年7月14日、2021年8月9日、2021年8月26日、2021年9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房产、保险等财产情况,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魏相林名下银行存款4067.84元,扣划被执行人王金莲名下银行存款528.5元。3.2021年9月23日,因被执行人魏相林、王金莲、宋文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4.2021年9月23日,因被执行人魏相林、王金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5.被执行人情况:本院多次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人身下落及财产线索进行调查,现被执行人魏相林长期在外无具体下落,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王金莲经执行履行案件款12000元,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宋文良系建档立卡户且妻子患有肾衰竭、尿毒症等疾病,无履行能力。6.2021年9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48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16596.34元,剩余31403.66元及利息、执行费871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瑞东审判员 张 帆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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