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涛、毕小宁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3民初6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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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3民初6610号案件名称
刘文涛、毕小宁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文涛;毕小宁;贾晓翔;田桂兰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3民初6610号原告:刘文涛,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告:毕小宁,女,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涛,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系原告毕小宁之夫。被告:贾晓翔,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田桂兰,女,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告刘文涛、毕小宁与被告贾晓翔、田桂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刘文涛、毕小宁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涛、毕小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涛、毕小宁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文涛、毕小宁负担。审 判 员 王新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牛馨影书 记 员 刘佳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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