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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涛、毕小宁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3民初6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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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03民初6610号
  • 案件名称

    刘文涛、毕小宁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刘文涛;毕小宁;贾晓翔;田桂兰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3民初6610号原告:刘文涛,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告:毕小宁,女,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涛,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系原告毕小宁之夫。被告:贾晓翔,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田桂兰,女,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告刘文涛、毕小宁与被告贾晓翔、田桂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刘文涛、毕小宁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涛、毕小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涛、毕小宁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文涛、毕小宁负担。审 判 员 王新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牛馨影书 记 员 刘佳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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