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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建英、唐云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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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525号
  • 案件名称

    石建英、唐云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石建英;唐云艳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525号申请执行人:石建英,女,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唐云艳,女,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1103刑初4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唐云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2020)湘1103刑初4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向申请执行人石建英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8799.78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32元,但被执行人唐云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唐云艳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云艳在银行存款人民币29131.78元;二、在冻结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及其权益,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责令被执行人唐云艳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四、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唐伟钧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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