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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保华、梁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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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349号
  • 案件名称

    冯保华、梁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冯保华;梁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349号申请执行人:冯保华,男,住洋县。被执行人:梁鹏,男,住洋县洋州。申请执行人冯保华依据本院(2020)陕0723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梁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梁鹏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令,限期履行判定义务。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冻结梁鹏银行账户,其名下无不动产及公积金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梁鹏下落不明,现已对其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冯保华,其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梁鹏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冯保华履行债务的义务;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段理侠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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