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春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7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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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7668号案件名称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春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春斌;黄小桃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7668号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法定代表人:刘鸿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国平,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系该公司青山桥支行客户经理),特别授权。被告:黄春斌,男,1960年12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被告:黄小桃,女,1964年2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春斌、黄小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春斌、黄小桃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2020元,由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湘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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