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春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766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7668号
  • 案件名称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春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春斌;黄小桃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7668号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法定代表人:刘鸿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国平,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系该公司青山桥支行客户经理),特别授权。被告:黄春斌,男,1960年12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被告:黄小桃,女,1964年2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春斌、黄小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春斌、黄小桃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2020元,由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湘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