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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君、崔红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异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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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异404号
  • 案件名称

    王艳君、崔红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艳君;崔红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异404号案外人田玺,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王艳君,女,1953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崔红梅,女,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浑南新区。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王艳君与被执行人崔红梅(2021)辽0103执290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田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案外人田玺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田玺申请撤回异议,系对其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田玺撤回异议。审 判 长  高 红审 判 员  黄耀宇审 判 员  佟 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家乐书 记 员  韩旭春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案外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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