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新菊与王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鲁0306执4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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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6执451号之一案件名称
靖新菊与王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靖新菊;王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6执4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靖新菊,女,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王**,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天桥区。申请执行人靖新菊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20)鲁0306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靖新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306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褚云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满建清书 记 员 毕玉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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