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光银、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13执1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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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13执1467号案件名称
罗光银、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罗光银;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13执1467号申请执行人:罗光银,男,1973年0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白江区。被执行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马鞍西路一号。法定代表人:马洪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光银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光银向本院提出,因被执行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就本案提出上诉,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113执14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光伟审判员 黄 剑审判员 朱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振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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