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祖辉、陈大鹏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1执1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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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执1184号案件名称
屈祖辉、陈大鹏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屈祖辉;陈大鹏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1执1184号申请执行人:屈祖辉,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陈大鹏,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屈祖辉与被执行人陈大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的(2021)湘1121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大鹏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屈祖辉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陈大鹏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29日至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9月2日、2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在人行、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保险信息等情况,被执行人无财产;于2021年9月1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无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9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2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大鹏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陈大鹏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9日止,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30,900元,由于未能得到执行,尚有30,9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屈祖辉发现被执行人陈大鹏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海平审 判 员 江柏林审 判 员 周高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申 露书 记 员 孙思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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