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龙凤、永州新远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13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370号案件名称
朱龙凤、永州新远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朱龙凤;永州新远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1370号申请执行人朱龙凤,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永州新远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卫果,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龙凤与被执行人永州新远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执行,被执行人永州新远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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