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余县永祥钢结构材料加工厂、董书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723民初15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赣0723民初1591号案件名称
大余县永祥钢结构材料加工厂、董书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大余县永祥钢结构材料加工厂;董书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723民初1591号原告:大余县永祥钢结构材料加工厂,经营场所大余县新城镇新城村仓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23MA35THEG1M。经营者:刘铭祥,男,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被告:董书金,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原告刘铭祥与被告董书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刘铭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铭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谭忠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庆永第1页共1页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723民初1591号原告:大余县永祥钢结构材料加工厂,经营场所大余县新城镇新城村仓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23MA35THEG1M。经营者:刘铭祥,男,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被告:董书金,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原告刘铭祥与被告董书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刘铭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铭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谭忠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庆永第1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曹某、卢某1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727执527号 下一篇 朱龙凤、永州新远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1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