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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永祥钢结构材料加工厂、董书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723民初1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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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723民初1591号
  • 案件名称

    大余县永祥钢结构材料加工厂、董书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余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大余县永祥钢结构材料加工厂;董书金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723民初1591号原告:大余县永祥钢结构材料加工厂,经营场所大余县新城镇新城村仓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23MA35THEG1M。经营者:刘铭祥,男,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被告:董书金,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原告刘铭祥与被告董书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刘铭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铭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谭忠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庆永第1页共1页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723民初1591号原告:大余县永祥钢结构材料加工厂,经营场所大余县新城镇新城村仓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23MA35THEG1M。经营者:刘铭祥,男,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被告:董书金,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原告刘铭祥与被告董书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刘铭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铭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谭忠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庆永第1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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