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波、刘小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176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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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1765号之一案件名称
冯波、刘小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冯波;刘小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1765号之一原告:刘小虎,男,生于1976年2月3日,汉族,韩城市村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冯波,男,生于1983年11月15日,汉族,韩城市村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刘小虎与被告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刘小虎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虎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小虎负担。 审 判 长 孙娟娜人民陪审员 雷吾兴人民陪审员 郭沛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薛恬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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