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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波、刘小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176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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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176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冯波、刘小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韩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冯波;刘小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1765号之一原告:刘小虎,男,生于1976年2月3日,汉族,韩城市村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冯波,男,生于1983年11月15日,汉族,韩城市村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刘小虎与被告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刘小虎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虎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小虎负担。                      审  判  长  孙娟娜人民陪审员  雷吾兴人民陪审员  郭沛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薛恬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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