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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楠与吉林市昌邑区创意宝贝儿童摄影尊享馆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民终1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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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1947号
  • 案件名称

    张楠与吉林市昌邑区创意宝贝儿童摄影尊享馆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张楠;吉林市昌邑区创意宝贝儿童摄影尊享馆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2民终19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楠,女,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宣佐(系张楠丈夫),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昌邑区创意宝贝儿童摄影尊享馆,经营场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中东凯悦公馆12号楼1002号。        经营者:李艳梅,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安顺南区9-5-5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国臣,男,吉林市昌邑区创意宝贝儿童摄影尊享馆工作人员。        上诉人张楠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昌邑区创意宝贝儿童摄影尊享馆(以下简称创意宝贝摄影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2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楠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解除张楠与被创意宝贝摄影馆签订的摄影服务合同;3.依法改判创意宝贝摄影馆返还张楠预付拍照费用4113元。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未能依法认定创意宝贝摄影馆的违约行为。1.按照摄影行业惯例,客户拍摄照片一般分为预定、付款、服装、造型化妆、拍摄、选片、排版确认、制作相册等成品、付清余款等几个环节。本案中张楠拍摄满月照之后多次向创意宝贝摄影馆要求尽快提供拍摄底片用于选片,创意宝贝摄影馆一而再再而三的无故拖延,最终在满月拍摄结束10个月之后才将部分底片交付张楠。张楠提供的QQ邮箱收件时间可证明。虽然一审判决认定张楠、创意宝贝摄影馆双方没有就底片交付时间作出书面合同约定,但是满月照底片交付时间与拍摄后续环节的进度存在必然联系,由于满月照底片延迟交付导致套系拍摄进展缓慢,严重影响张楠对于满月相册的使用,并对创意宝贝摄影馆的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产生不信任感。2.一审诉讼当中创意宝贝摄影馆当庭出示了张楠在要求创意宝贝摄影馆解除合同之前从未见过的另外19张满月照底片和一本已经制作完成的宝宝相册。针对这19张满月照底片和相册,首先,创意宝贝摄影馆完成拍摄之后从未告知张楠一共存在29张底片的事实,张楠与创意宝贝摄影馆员工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其次,创意宝贝摄影馆递交的证据仅证明曾经向张楠邮箱分两次发送过照片底片,但无法证明张楠成功接收到全部底片,也没有同张楠确认所有底片是否全部收到。再次,作为摄影定制服务张楠、创意宝贝摄影馆双方应当共同参与,张楠提供要求,创意宝贝摄影馆按照张楠的要求完成工作。在张楠没有参与选片、排版确认等重要环节的前提下,创意宝贝摄影馆未经张楠允许代替张楠选片、排版、制作张楠宝宝的满月相册明显侵犯了张楠权利。最后,张楠预先一次性支付了套系全款,创意宝贝摄影馆在拍摄成果完成之后,在没有任何合理理由的前提下不及时告知并交付张楠。以上一系列行为都属于创意宝贝摄影馆的违约行为。二、双方签订拍摄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拍摄合同应依法解除。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出生婴儿的满月、百天、周岁照不等同于一般的摄影套系,其具有特殊的纪念意义。首先,一审判决认为由于2020年疫情原因,错过了出生婴儿的百天照时间节点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是明显错误的。一审错误的将婴儿满月、百天与周岁照当成了一般的摄影套系,没有认定其对于孩子和父母的特殊意义。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不是单纯拍摄影套系,合同中明确写明是满月、百天、周岁等具有特殊意义的摄影服务。由于新冠疫情原因导致张楠签订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规定,解除合同。其次,周岁照没有继续履行合同并不是张楠单方面造成的。一审认定2020年10月张楠因为与创意宝贝摄影馆产生合同纠纷投诉至创意宝贝摄影馆辖区工商管理部门调解。工商部门多次调解,且最终调解无效可以证明张楠与创意宝贝摄影馆产生的纠纷较严重、分歧较大。调解过程中张楠对创意宝贝摄影馆的服务丧失信心并明确表示解除合同。按照张楠出生宝宝的周岁时间预约周岁照套系应该在2020年12月份,张楠与创意宝贝摄影馆在2020年10月份已经产生了纠纷,并明确告知创意宝贝摄影馆解除合同,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所以张楠不再继续预约周岁照以及后续拍摄从而节省张楠、创意宝贝摄影馆成本,是合理合法的。三、一审判决错误认定合同格式条款“钱款保留一年,定单之后不可退还”的法律效力。一审认为张楠与创意宝贝摄影馆签订的合同中“钱款保留一年,定单之后不可退还”为格式条款,但该条款表意明确属双方自愿签订,未排除、限制或加重张楠权利,减轻或免除创意宝贝摄影馆责任。故张楠针对该条款的主张,不予支持。庭审时创意宝贝摄影馆辩称设立该条款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服务顾客,保证创意宝贝摄影馆的正常运转。但是创意宝贝摄影馆完全可以设定其他条款达到创意宝贝摄影馆所说的目的,例如设立订金、预约金或者违约金条款等。张楠在没有接受服务之前一次性缴纳全部货款本就处于弱势,若接受服务过程中产生不可预见,不可调和的矛盾,执行该条款排除了张楠要求退款的权利,加重了张楠责任。同时减轻或者免除了创意宝贝摄影馆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和国家工商总局2015年颁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此条款应属无效。同时一审法院不认可创意宝贝摄影馆员工对张楠关于格式条款的口头解释,但是张楠作为消费能力有限的普通消费者,创意宝贝摄影馆作为经营多年的专业摄影机构,双方不具备同等的商业谈判能力。如果创意宝贝摄影馆充分告知和说明无论何种理由不得退款,而不是仅仅在合同上提示这样一条含糊其词、模棱两可的说明,张楠不可能一次性缴纳5000元的预付款。四、一审判决张楠无权解除合同,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张楠与创意宝贝摄影馆签订了服务合同,该合同系创意宝贝摄影馆按照张楠的特定拍摄、化妆、选片、选相册等要求而订立涉及张楠满月、百天、周岁等多个套系的摄影服务合同,创意宝贝摄影馆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根据张楠的指示进行相应工作,交付约定的工作成果,张楠向创意宝贝摄影馆支付约定的报酬。合同签订后,张楠、创意宝贝摄影馆双方历经满月、百天、周岁等多个摄影套系具体选服装、化妆、拍摄、选片、选相册、制作纪念品、付款等合同内容,最终需要创意宝贝摄影馆提交约定的精修电子照片、相册、摆台等工作成果。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应为承揽合同关系,张楠为定作人,创意宝贝摄影馆为承揽人。合同法赋予了定作人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允许不再需要合同履行结果的定作人放弃或终止尚未履行或正在履行过程中的服务,既避免了合同双方更多时间、精力或金钱的无谓付出,又避免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这是合同法对自由与效率的价值追求。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后,承揽人应当将已完成的部分工作成果交付定作人,定作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在扣除已完成部分的报酬后,应当将剩余价款返还定作人。综合本案事实,张楠享有对争议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有权向创意宝贝摄影馆提出解除合同。法律对定作人解除权的行使限制了一定的条件。第一,定作人应在承揽工作完成前解除合同。本案中,一审认定张楠在2020年10月份通过315热线投诉举报、电话通知门店前台、工商管理部门调解等方式告知创意宝贝摄影馆解除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在解除合同时,张楠与创意宝贝摄影馆之间仅仅完成了满月照套系当中的一部分工作,后续满月照的选片、排版确认、制作相册和其他纪念品,以及百天照、周岁照,剩余钱款的拍摄套系都还没有完成。同时作为承揽人的创意宝贝摄影馆并未举证证明其在张楠2020年10月通知解除合同之前已完成合同的全部工作成果,张楠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符合法律规定。第二,定作人解除合同应当通知承揽人。本案中,显然张楠已于2020年10月向创意宝贝摄影馆明确提出解除合同,履行了通知义务,该合同应自张楠的通知到达创意宝贝摄影馆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三,定做人应当赔偿因其解除合同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定作人解除合同,如果给承揽人造成损失,定作人还应当承担赔偿承揽人损失的责任。本案中,创意宝贝摄影馆不同意解除合同称若解除,张楠应承担超过定制套系总价的损失。根据法律的减损规则,创意宝贝摄影馆不应就其扩大的损失向张楠要求赔偿。综上,张楠与创意宝贝摄影馆签订的摄影服务合同其本质是承揽合同,张楠依法要求解除合同应当受到法院支持。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张楠的上诉请求。        创意宝贝摄影馆辩称,同一审答辩意见一致。        张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之间的摄影服务合同;2.判令创意宝贝返还张楠预付拍照费用4113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2月20日,张楠与创意宝贝摄影馆签订《创意宝贝专业儿童摄影定制单》(编号:0001806),该定制单中约定,宝妈姓名张楠,宝宝姓名郭二丫,相册款式软包灰,相册规格8×8共3本,入册张数22张,9组页。特别提醒:1.本店工作人员对您的任何承诺均以白纸黑字写在定单上。2.钱款保留一年,定单之后不可退还。3.顾客不可以携带任何拍摄器材进店拍摄。4.照片及成品本店负责保存60天,逾期后果自负。5.拍照之前务必请您提前一周预约(周六、周日提前两周)。6.打疫苗的宝宝3-7天内最好不要拍照。张楠在创意宝贝摄影馆储值5000元,定制上述摄影套餐消费2917元(折后),卡余额2083元。        2020年4月,因吉林市受疫情影响,原定的照片拍摄进程不能按期进行。2020年10月中下旬,张楠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虹园所投诉创意宝贝摄影馆,要求创意宝贝摄影馆退还其预付款。2020年11月,市场监督管理局虹园所就张楠投诉问题与创意宝贝摄影馆进行沟通。        一审法院认为,张楠与创意宝贝摄影馆签订的《创意宝贝专业儿童摄影定制单》(以下简称定制单)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定制单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定制单中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张楠要求解除其与创意宝贝摄影馆间签订的定制单及返还其钱款4113元的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张楠以2020年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为由,主张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要求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导致合同解除的落脚点在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非“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或暂时阻碍合同履行,或影响合同部分的履行,但只有在因不可抗力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时,当事人才能解除合同。本案中,在定制单履行过程中,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对定制单的履行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不足以导致定制单约定的内容直接或者根本不能履行。张楠仍可要求创意宝贝摄影馆继续履行为其女儿摄影的义务,庭审中创意宝贝摄影馆亦同意继续为张楠女儿摄影,故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并不构成定制单履行的不可抗力,张楠要求解除其与创意宝贝摄影馆之间签订的定制单,法院不予支持,因定制单未解除,故张楠要求创意宝贝摄影馆返还其4113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张楠认为定制单中载明的“钱款保留一年,定单之后不可退还”为格式条款,该条款无效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定制单中载明的“钱款保留一年,定单之后不可退还”是创意宝贝摄影馆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该条款为格式条款。但根据张楠庭审中的陈述,其在签订定制单时已清楚该条款的存在,其主张在签订定制单时,创意宝贝摄影馆的原员工陈莉莉告知其“已消费的无法退款,未消费的款项可以退款”,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该定制单中明确载明“本店工作人员对您的任何承诺均以白纸黑字写在定单上”,张楠提供的定制单中并未体现其主张的事实。张楠主张的该条款确为格式条款,但该条款表意明确,张楠可根据其储存的款额在创意宝贝摄影馆进行消费,且张楠在签订定制单时,已经知晓该条款的存在,并自愿签订,该条款有效,未排除、限制或加重张楠的权利,减轻或免除创意宝贝摄影馆的责任,张楠应按照该条款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对张楠认为该条款无效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张楠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创意宝贝摄影馆未按照约定提供其女儿照片,应退回其预付款的主张。本案中,张楠自愿与创意宝贝摄影馆签订定制单,其向创意宝贝摄影馆支付了预付款,创意宝贝摄影馆亦向其提供了相关服务,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定制单中未就照片的交付时间进行约定,张楠亦未就照片交付的具体时间提供其他证据进行佐证,故其以创意宝贝摄影馆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照片为由要求退款,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楠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张楠孩子出生于2019年12月3日。张楠与创意宝贝摄影馆签订的《创意宝贝专业儿童摄影定制单》中约定的拍摄套系为孩子的满月照、百天照及周岁照、加做新生儿纪念品,折后价格2917元。创意宝贝摄影馆已经完成张楠孩子满月照的摄影拍摄工作,第一次向张楠交付服务成果的时间为2020年10月19日。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之规定,本案合同成立于民法典施行前,依照当事人的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020年春节后受新冠疫情影响,创意宝贝摄影馆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暂停营业,系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本案中,张楠与创意宝贝摄影馆签订的《创意宝贝专业儿童摄影定制单》中约定的拍摄套系为孩子的满月照、百天照及周岁照。该摄影服务针对孩子成长中的特定时间节点,对于接受服务方具有不同于一般摄影服务的特殊意义。现受新冠疫情影响,创意宝贝摄影馆无法在特定时间节点提供相应服务,致使接受服务方张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张楠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日期为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即2021年4月21日。因该合同的解除原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结合《创意宝贝专业儿童摄影定制单》中约定的相应服务价格及张楠已经实际享受了孩子满月照服务的客观情况。根据公平原则,本院酌定张楠向创意宝贝摄影馆支付服务费2000元,剩余3000元由创意宝贝摄影馆返还张楠。        综上所述,张楠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2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        二、张楠与吉林市昌邑区创意宝贝儿童摄影尊享馆签订的《创意宝贝专业儿童摄影定制单》于2021年4月24日解除;        三、吉林市昌邑区创意宝贝儿童摄影尊享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张楠剩余摄影款项3000元;        四、驳回张楠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50元,由吉林市昌邑区创意宝贝儿童摄影尊享馆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利宏审判员    刘卓审判员    郭立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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