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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少兰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鄂07民终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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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鄂07民终867号
  • 案件名称

    张少兰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少兰
  • 案件缘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7民终86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少兰,女,195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临空经济区。上诉人张少兰因与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杨叶镇古塘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古塘村委会)、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杨叶镇古塘村民委员会十二组(以下简称古塘村十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1)鄂0704民初34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少兰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法院(2021)鄂0704民初3480号民事裁定,裁定由一审法院立案审理;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每人9582.44元,上诉人家庭一人共分得9582.44元,并没有异议。之所以要在诉状中列明,是因为怕法院判决后,被上诉人不向上诉人给付该款,导致该款落空。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理由非常简单,既然上诉人通过法院解决问题,那么法院判决多少,被上诉人就给多少,因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及分配金额没有异议,上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是承包土地被征用后的劳力安置费和青苗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说明征收土地补偿包括三部分,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等补偿费用。一审认定的土地补偿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争议,上诉人起诉的劳力安置费和青苗费,不是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并不包含劳力安置费和青苗费,一审将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费和青苗费三者之间的关系搞混淆了,因此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一审认定本案系土地征收补偿费争议,进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款,认为起诉人要求按照土地承包面积分配劳力安置及青苗费的诉请应该请求当地政府责令改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三、本案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上诉人实际承包的土地面积是1.57亩,该1.57亩全部被征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上诉人放弃统一安置,要求按照土地承包面积分配劳力安置费及青苗费,应予支持。故一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上诉人张少兰系以古塘村十二组制定的《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杨叶镇古塘村十二组机场核心区土地征收款分配方案(草案)》按人头每人分35000.00元错误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古塘村委会及古塘村十二组按照承包面积计算土地补偿款、劳力安置费以及青苗费并向其支付共计64243.84元。从张少兰的诉讼请求来看,因张少兰在起诉状中已明确古塘村十二组的土地征收款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费和劳力安置费三个部分,其诉称对土地补偿费没有异议,仅对青苗费和劳力安置费有异议,故张少兰实际上系对古塘村十二组制定的土地征收款分配方案的计算标准和分配方式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如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古塘村十二组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使用、分配村民集体土地征收款,属于自治组织的自治范围,故张少兰认为古塘村十二组制定的土地征收款分配方案错误,应该请求当地政府责令改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张少兰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红春审 判 员 刘 刚审 判 员 宋光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 迪书 记 员 张 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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