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绒志玛、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335民初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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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335民初169号案件名称
格绒志玛、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塘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格绒志玛;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335民初169号原告:格绒志玛,女,1985年3月30日出生,藏族,,现住四川省巴塘县中咱镇仁勉村。被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五科东四路11号。法定代表人:向荣,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浩心,男,汉族,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焰,女,汉族,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原告格绒志玛与被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格绒志玛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格绒志玛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绒志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原告格绒志玛负担。审判长 益西拉姆审判员 晓 宏审判员 严 正 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莉 萍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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