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通、抚顺博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402民督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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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2民督234号案件名称
赵通、抚顺博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赵通;抚顺博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02民督234号申请人:赵通,性别: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满族,住址: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被申请人:抚顺博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万达华宅C区138-39号。法定代表人:王晓辉申请人赵通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申请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通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路爽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徐月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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