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明珠建筑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33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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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3336-1号案件名称
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明珠建筑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明珠建筑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3336-1号原告:陕西明珠建筑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法定代表人:邱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春玲,女,1972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该公司法务。被告: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59号高科智慧园A幢11011室。法定代表人:祝社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建华,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继伟,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明珠建筑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高科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明珠建筑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明珠建筑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明珠建筑配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曹 丹审 判 员 张 青审 判 员 宋 迪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雷婉婷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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