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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边疆、赵德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423民初2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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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3民初2156号
  • 案件名称

    司边疆、赵德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泾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司边疆;赵德发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泾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423民初2156号 原告:赵某某,男性,汉族。     被告:司某某,男性,汉族。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司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贷6%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6日,被告司某某因资金周转问题向原告赵某某借款10000元,款项给付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期利息。事后原告年年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推托。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未归还任何款项。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司某某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司某某在赵某某处借款并向出借人赵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赵某某现金壹万元10000.00元>(赵某某)借款人:司某某。”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上述借条出具之后,因司某某一直未向赵某某清偿借款本金,故赵某某于2021年6月11日起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司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张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关于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显示其聊天对象为被告本人,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司某某向赵某某借款共计10000元且出具有借据,原、被告之间借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司某某作为借款人与出借人赵某某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本案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故出借人赵某某有权随时向借款人司某某主张权利,赵某某于2021年6月11日起诉至法院,应当视为借款期限已经届满,且被告在原告处借得10000元并未向原告归还过本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10000元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利息一节,原告未举证证明其与被告就案涉借款明确约定有利息,故仅对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部分予以支持,利息应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6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2021年6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被告司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当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司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某某借款本金10000元整及逾期利息(利息应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6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2021年6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被告司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秦  蕾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缺席审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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