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红兵、李嘉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25民初1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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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5民初1654号案件名称
常红兵、李嘉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泽州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常红兵;李嘉豪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25民初1654号原告:常红兵,男,汉族,1975年10月10日生,泽州县人。 被告:李嘉豪,男,汉族,1998年11月7日生,泽州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红兵与被告李嘉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红兵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红兵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红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原告常红兵已预交),由原告常红兵负担。 审判员 李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若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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