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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宝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郑晓铭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民终6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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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民终6203号
  • 案件名称

    赤峰宝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郑晓铭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赤峰宝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郑晓铭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民终62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峰宝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巴林大街以北、平松公路以东松山物流园区五金机电城3-2-020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341308855H。法定代表人:宋利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占国,赤峰市长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晓铭,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上诉人赤峰宝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宝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晓铭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21)冀0681民初27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赤峰宝泰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1)冀0681民初2731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既然已受理该案件,在审理时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而不应直接予以驳回起诉。且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中有“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各项工伤待遇190892元”的请求。二、原审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对(2021)冀0681民初2731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具体请求如前。补充上诉意见:原诉讼请求本意就是判令上诉人不予支付被上诉人各项工伤待遇。上诉人以为涿州市人民法院就是中院,但是到开庭时法官才说涿州市法院是基层法院。虽然被上诉人在此前的诉讼程序中起诉了上诉人,要求确认上诉人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一审判决上诉人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被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予以改判,判决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上诉人认为该二审判决是错误的,上诉人已于2021年6月10日、6月21日两次向中纪委提出控告,故上诉人申请贵院暂将本案中止审理。郑晓铭辩称,原告一审在起诉期间已经超出法定期限,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认可一审裁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赤峰宝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撤销涿州市涿劳人仲案(2021)32号仲裁裁决第1、2项内容,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各项工伤待遇190892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赤峰宝泰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赤峰宝泰公司系不服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涿劳人仲案(2021)32号仲裁裁决书而提起本案原审之诉。案涉仲裁裁决书系就被上诉人郑晓铭与上诉人赤峰宝泰公司之间就工伤待遇支付相关费用等劳动争议所作仲裁裁决,该裁决书中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从裁决书内容及当事人权利告知可知,该裁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对案涉仲裁裁决书不服,不属于该法第四十九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对终局裁决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上诉人虽在诉讼请求中提出撤销该裁决书第一、二项内容,但同时也提出请求判决其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各项工伤待遇190892元的诉讼请求,故其诉求实质上系对案涉仲裁裁决不服,请求其不承担支付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本案系不服仲裁裁决结果的劳动争议案件,而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故上诉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相关诉讼权利,即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21)冀0681民初273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康珍惠审判员  田 苗审判员  肖 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雪朔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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