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东、邢高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9民初3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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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29民初3399号案件名称
毛东、邢高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毛东;邢高峰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9民初3399号原告:毛东,男,1994年1月4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被告:邢高峰,男,199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原告毛东与被告邢高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毛东诉称,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5.05万元及违约金2万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4月,被告邢高峰多次从原告处骗取资金共15.05万元,后被告邢高峰与原告毛东于2018年9月14日签订一份协议书,要求被告邢高峰最晚于2020年9月14日前,还清其所骗取毛东的15.05万元资金,但到了还款最后日期,被告邢高峰已经联系不上,其行为严重原告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住所地为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刘连友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颖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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