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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奎与曾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6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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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6387号
  • 案件名称

    陈奎与曾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陈奎;曾鑫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1民初6387号 原告:陈奎,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文武,重庆德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鑫,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陈奎诉被告曾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奎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曾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奎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奎撤回对被告曾鑫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为62.5元,由原告陈奎承担。    审  判  员  曾相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朱贵玲书 记 员  欧媛嫒-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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