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奎与曾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6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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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6387号案件名称
陈奎与曾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陈奎;曾鑫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1民初6387号 原告:陈奎,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文武,重庆德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鑫,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陈奎诉被告曾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奎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曾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奎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奎撤回对被告曾鑫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为62.5元,由原告陈奎承担。 审 判 员 曾相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朱贵玲书 记 员 欧媛嫒-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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