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丹、沈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3执恢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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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3执恢543号案件名称
张丹、沈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丹;沈晨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3执恢543号申请执行人:张丹,女,汉族,199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区。被执行人:沈晨,男,汉族,199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浦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丹与被执行人沈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沈晨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803执恢5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国兰审判员 贾 冉审判员 滕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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