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峰、张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02民初3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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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02民初3195号案件名称
万峰、张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万峰;张金华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02民初3195号原告:万峰,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被告:张金华,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石阡县。原告万峰与被告张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峰撤诉系其对己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峰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计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峰负担。审 判 员 田永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龙仲夏书 记 员 吴 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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