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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峰、张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02民初3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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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02民初3195号
  • 案件名称

    万峰、张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万峰;张金华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02民初3195号原告:万峰,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被告:张金华,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石阡县。原告万峰与被告张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峰撤诉系其对己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峰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计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峰负担。审 判 员 田永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龙仲夏书 记 员 吴 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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