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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娟玲、李艳军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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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938号
  • 案件名称

    信娟玲、李艳军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信娟玲;李艳军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938号申请执行人:信娟玲,女,汉族。被执行人:李艳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信娟玲与被执行人李艳军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5)耀民初字第001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信娟玲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艳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向申请执行人信娟玲支付李思雯自2017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抚养费25500元;二、承担本案执行费283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5783元,但被执行人李艳军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艳军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经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艳军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亦无工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李艳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信娟玲的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李艳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信娟玲,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信娟玲认可本院的查控结果,并表示再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平审判员  王向锋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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