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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训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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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868号
  • 案件名称

    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训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训锋;邓丽超;龙遗俊;郭玉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868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万顷。被执行人龙训锋(曾用名龙锋),男,汉族。被执行人邓丽超,女,汉族。被执行人龙遗俊,男,汉族。被执行人郭玉英,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训锋、邓丽超、龙遗俊、郭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7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7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涂永清审 判 员 蔡晓亮审 判 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沈 超书 记 员 王 英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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