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长沙和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蒋钵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61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610号
  • 案件名称

    长沙和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蒋钵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浏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长沙和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蒋钵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4610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和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蒋钵。长沙和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蒋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81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钵银行存款56576.4元(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左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