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2执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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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2执462号案件名称
涂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涂敏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2执462号被执行人涂敏,男,1984年9月21日,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本院在被执行人涂敏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的(2020)湘0722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涂敏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汉寿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情况,传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收益类保险、股息分红、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如下:一、被执行人涂敏配偶邓小红名下位于石门县;二、被执行人涂敏配偶邓小红名下,车牌为湘A×××××的戴纳肯卡宴3598cc越野车;三、被执行人涂敏名下工商银行62×××13存款3409.92元人民币;四、被执行人涂敏个人随身物品(积家)手表一块。2021年4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涂敏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没收涂敏名下个人全部财产,本次执行拍卖被执行人涂敏配偶邓小红名下车牌为湘A×××××的戴纳肯卡宴3598cc越野车,被执行人涂敏名下工商银行存款已处置完毕。尚有被执行人涂敏配偶邓小红名下位于石门县拍卖后流拍及被执行人涂敏个人随身物品(积家)手表一块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2执4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敏审判员 代学文审判员 罗绍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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