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钊、李国峰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02执114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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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02执1146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钊、李国峰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焦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钊;李国峰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02执1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钊,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李国峰,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申请执行人李钊与被执行人李国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802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李国峰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钊保证金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因李国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李国峰有长安牌汽车(车牌号:豫H×××××),该车辆由其他案件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对该车辆予以轮候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全部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国峰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钊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程志猛审判员 周荣应审判员 杜春晖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冯佳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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