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保34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保341号案件名称
丹东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丹东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保341号申请保全人:丹东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法定代表人:姜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某某,男,满族,1972年5月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被保全人: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法定代表人:鄂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保全人丹东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保全人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953457.28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953457.28元。如处分冻结财产,应经本院准许。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永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廉皓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解放、周俊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6000号之一 下一篇 李钊、李国峰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02执1146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