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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保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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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保341号
  • 案件名称

    丹东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丹东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保341号申请保全人:丹东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法定代表人:姜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某某,男,满族,1972年5月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被保全人: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法定代表人:鄂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保全人丹东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保全人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953457.28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953457.28元。如处分冻结财产,应经本院准许。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永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廉皓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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