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铸鼎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振兴明光中空玻璃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民终132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终13214号案件名称
、西安铸鼎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振兴明光中空玻璃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西安铸鼎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振兴明光中空玻璃加工厂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32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反诉被告):西安市阎良区振兴明光中空玻璃加工厂,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XX街道XX村XX组。经营者:陈世东。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楠,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 反诉原告):西安铸鼎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XX路XX市场东侧。法定代表人:苑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陕西璟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华,陕西璟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西安市阎良区振兴明光中空玻璃加工厂与上诉人西安铸鼎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认为,西安铸鼎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西安市阎良区振兴明光中空玻璃加工厂提供的中空玻璃原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进行鉴定,并提交了鉴定申请。二审中,出现新情况,可能影响案件的事实认定及处理结果, 需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 0114民初 2278 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西安市阎良区振兴明光中空玻璃加工厂已预交746元,予以退回。上诉人西安铸鼎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2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侯 春 丽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祁 欢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飞、李飞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1924号 下一篇 曾立功、貟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82民初47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