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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飞、李飞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1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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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执1924号
  • 案件名称

    李飞、李飞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飞;李飞;杨亚军;杨亚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1924号申请执行人:杨亚军,男。被执行人:李飞,男。申请执行人杨亚军与被执行人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4民初9730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飞支付申请执行人杨亚军货款96562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729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保险费2206元。因被执行人李飞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杨亚军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21年3月25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6月8日查封被执行人李飞名下车辆2辆,查封期限两年。2020年10月26日本院保全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飞名下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2020年11月5日保全冻结被执行人李飞持有的延安市润银实业有限公司5.52%股权,冻结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查封,应当在冻结、查封措施实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飞,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杨亚军,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货款96562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729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保险费2206元,已执行给付0元,应收取执行费12276元,已执行0元。申请执行人杨亚军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邓永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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