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黄文、柳州市柳北区华丰湾牛杂火锅胜利店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152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1524号
  • 案件名称

    黄文、柳州市柳北区华丰湾牛杂火锅胜利店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韩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黄文;柳州市柳北区华丰湾牛杂火锅胜利店;陕西富强宏图牧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1524号 原告:陕西富强宏图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653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XX镇XX村。被告:黄文,男,汉族,1990年3月25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被告:柳州市柳北区华丰湾牛杂火锅胜利店经营者:曾艳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5MA5L393F8R住所地:柳州市XX路XX号XX栋XX楼北面商铺。原告陕西富强宏图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文、柳州市柳北区华丰湾牛杂火锅胜利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陕西富强宏图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富强宏图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富强宏图牧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41元,减半收取1070.5元,由原告陕西富强宏图牧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薛 华 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艳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