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重工(沈阳)辽海电梯有限公司、辽宁恒利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8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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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8358号案件名称
中船重工(沈阳)辽海电梯有限公司、辽宁恒利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船重工(沈阳)辽海电梯有限公司;辽宁恒利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8358号原告:中船重工(沈阳)辽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浑河民族开发区族旺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117775678E。法定代表人:刘振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入源,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恒利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民主路2段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7256533405。法定代表人:吴玉颖。原告中船重工(沈阳)辽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恒利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船重工(沈阳)辽海电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船重工(沈阳)辽海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程惠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胡 畔书 记 员 雷 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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