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XX粮油店与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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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民初1656号案件名称
安图县XX粮油店与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安图县XX粮油店;韩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656号原告:安图县XX粮油店,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瓮声街。 经营者:潘某,经理。 被告:韩某,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图县XX粮油店诉被告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图县XX粮油店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图县XX粮油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图县XX粮油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全部退还给原告安图县XX粮油店。 审判员 陈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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