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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军、延边州华新石油开发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2405执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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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执482号
  • 案件名称

    王立军、延边州华新石油开发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龙井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立军;延边州华新石油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2405执482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军,男,197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委托代理人:赛庆丰,吉林仁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延边州华新石油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东盛涌镇龙山村。法定代表人:郭淑芹,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立军与被执行人延边州华新石油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劳务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2405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边州华新石油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立军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延边州华新石油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资43603.25元及经济补偿金46304元,共计133510.5元,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1.2021年8月6日、8月9日、8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延边州华新石油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劵、网络资金、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保险、税务,发现被执行人延边州华新石油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2.2021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延边州华新石油开发有限公司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3.2021年8月13日,到龙井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延边州华新石油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下房屋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延边州华新石油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4.2021年8月1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延边州华新石油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龙井市东盛涌镇(产权证号:×××,丘号:0702,建筑面积:1115.68平方米)的房屋产籍,申请执行人暂时不主张评估拍卖。5.2021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延边州华新石油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淑芹)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6.2021年9月23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王立军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约谈并征求申请执行人王立军的意见,申请执行人王立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延边州华新石油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延边州华新石油开发有限公司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人王立军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王立军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金星海审判员南永权审判员金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申      尚      民书 记 员 赵      瑞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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