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才华、彭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1021执恢342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1021执恢34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才华、彭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刘才华;彭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1021执恢3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才华,女,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彭明,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才华与被执行人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对案件的执行,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决定终结本案的执行。条件成就时,本案可以重新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城县人民法院(2021)赣1021执恢342号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 宇审 判 员  饶水根人民陪审员  程 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严如黛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1021执恢3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才华,女,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彭明,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才华与被执行人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对案件的执行,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决定终结本案的执行。条件成就时,本案可以重新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城县人民法院(2021)赣1021执恢342号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 宇审 判 员  饶水根人民陪审员  程 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严如黛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