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国武、刘可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126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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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1261号之一案件名称
贺国武、刘可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贺国武;刘可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12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贺国武,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刘可红,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申请执行人贺国武申请执行刘可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湘0203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贺国武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已签收。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9日、6月27日两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5月18日本院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账户信息。2021年5月26日,本院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登记。2021年9月3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依法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无固定期限。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告知刘可红,如无其他财产线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刘可红表示无新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9月9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为31477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147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贺国武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郭 军审判员 任 君审判员 张 陆 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执行员 王韬书记员杨蔚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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